美国签证分类 - 参照美国国家旅游局、美国移民和公民服务局、美国外交部。
A 签证
- A-1 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各国政府部长、内阁成员,欧盟(EU)、非洲联盟(AU)代表团成员,A-1 签证持有人的直系亲属;
- A-2 驻美外国军事人员,外国政府指派的领事馆全职员工,A-2 的直系亲属;
- A-3 被持有以上两种签证的人雇佣的佣人、助理;
- 行使外交只能的领事馆人员持有 A-1 签证,行驶领事服务职能的员工持有 A-2 签证;
B 签证
- B-1 短期商务,参加展会、学术演讲、培训,签订商业或个人合同,商业谈判、交流,无薪酬但可能有奖金的专业比赛,公益活动,家庭佣人;
- B-2 短期旅游,观光旅游,探亲访友,聚集性活动如演唱会、校友聚会,婚礼,就医,参观学校;
- 大部分旅客都是 10 年 B1/B2 签证,中国游客需要申请 EVUS;
BCC 过境卡
- BCC 过境卡又称 DSP-150,是针对墨西哥公民、居民发放的 B1/B2 签证,是一张脱离护照的芯片卡,方便墨西哥公民、居民入境。
C 签证
- C 类签证为转机签证,外国人进入美国短暂停留前往第三国;
- C-2 签证,中转前往联合国总部签证。通过美国前往联合国总部地区,需要使用外交过境(C-2)签证。在美国境内将仅限于纽约市地区;
- 航空公司机组人员若以乘客身份前往美国,并在美国加入前往第三国的航班服务机组,需要机组人员 D 签证,通常是 C-1/D 组合签证;
CW 签证
- CW1 北马里亚纳群岛(CNMI)临时工作签证;
- CW2 CW1的直系亲属、附属人;
D 签证
- 商用飞机上的飞行员或空姐,船舶的船长,副船长,实习生等,游轮的救生员,厨师,服务员和其他服务人员;
- D-1 出发和离开同一航线;
- D-2 出发和离开不同航线;
E 签证
- E-1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的雇员,澳大利亚条约商人,以及 E-1 的配偶和子女;
- E-2 来自协约国的投资人,如日本、韩国等在美国投资生意的投资人;
- E-2C 北马里亚纳 CW 签证退休人员;
- E-3 澳大利亚特殊行业人才及配偶;
F 签证
- F-1 全职学生;
- F-2 F1的配偶和子女;
- F-3 加拿大和墨西哥通勤学生;
G 签证
- G-1 外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常驻代表团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 G-2 暂时前往美国参加国际组织会议的政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
- G-3 没有被承认的政府代表团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 G-4 为在美国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任职的个人及其直系亲属;
- G-5 被持有 G1-G4 签证雇佣的家庭佣人。
H 签证
- H-1B 特殊技能工作签证;
- H-1B1 新加坡和智利专属配额的自由贸易协定工作签证;
- H-1C 前往缺乏医疗人才的地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士;
- H-2A 季节性农业工人签证,仅限于指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其他国家人士可依照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豁免;
- H-2B 临时非农业工人,用于临时或季节性的非农业工作,仅限于指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其他国家人士可依照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豁免;
- H-3 参加非就业性质的项目培训,该培训在申请人母国没有;
- H-4 H1-H3的配偶和子女;
- H-1B 签证有效期3年,到期后可再延期 2 年,到期后终结续签 1 年共计 6 年。满六年后不可续签。如已经申请绿卡,可额外获得第 7 年续签。H-1B 在所在公司工作满 1 年后,可在所在公司的担保下递交绿卡申请。每年 5 千个新加坡公民配额,6 万个全球配额,2 万个研究生以上学历额外配额,共计 8 万 5 千抽签配额。
I 签证
- I 新闻媒体工作者,从事媒体行业的工作者不可通过免签国的免签计划入境;
J 签证
- J-1 交流访问学者,教授、学者、老师、互惠生;
- J-2 J1的配偶和子女;
K 签证
-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 K-2 K1的子女;
- K-3 美国公民的配偶;
- K-4 K3的子女;
L 签证
- L-1 公司内部受让人,跨国公司经理人(L-1A),特殊专业管理人(L-1B);
- L-2 L1的配偶和子女;
M 签证
- M-1 职业类或非学术机构学生;
- M-2 M1的配偶和子女;
- M-3 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通勤非专业学生签证;
N 签证
- N-8 特殊移民的父母签证;
- N-9 N8的子女或者特殊移民签证;
NATO 签证
- NATO-1 至 NATO-6 北约签证;
- NATO 北约 1-6 的家庭佣人;
O 签证
- O-1 具有非凡能力或成就的人,对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或其他行业有非凡公认成就、能力的人,只要他们在本国或国际上享有盛誉,就可以在美国进行其专业领域的工作。
- O-2 O1的助理;
- O-3 以上两种签证的配偶和子女;
P 签证
- P-1 个人或团体运动员,或娱乐团体的成员及其随从服务人员,作为运动员或娱乐团体的成员参加特定的体育比赛;
- P-2 艺术家或艺人,受美国的组织邀请进行互惠交流;
- P-3 艺术家或艺人,进行具有独特文化意义、传统民族性的节目、音乐、戏剧或艺术演出、教学或指导;
- P-4 P-1 到 P-3的配偶和子女;
Q 签证
-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签证,通过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进行分享历史、文化和传统;
- Q-2 爱尔兰和平进步文化签证;
- Q-3 以上两种签证的配偶和子女;
R 签证
- R-1 宗教工作者;
- R-2 R-1 配偶和子女;
- 部分宗教活动可以使用免签国免签计划或 B 签证;
T 签证
- T-1 人口贩卖受害者;
- T-2 T-1的配偶;
- T-3 T-1的子女(不受21岁限制);
- T-4 T-1的父母;
- T-5 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U 签证
- U-1 犯罪受害者签证;
- U-2 U-1的配偶;
- U-3 U-1的子女;
- U-4 U-1的父母;
- U-5 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TN/TD 签证
- TN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工作签证,所从事职业需要在技能清单上,有学历要求;
- TD TN的配偶和子女;
- 加拿大公民的 TN/TD 签证可以在入境口岸发放,墨西哥公民需要提前去大使馆申请。TN 签证有效期为 3 年,可以无限续期。
V 签证
- V-1 绿卡的配偶;
- V-2 V1 的子女;
- V-3 V1 和 V2 的衍生子女;
YY ZZ 签证
- YY 美国国务院特殊替代交通信签证
- ZZ 美国国务院特殊替代交通信签证
PARCIS 签证
参考美国国家旅游局、美国移民和公民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