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堡准则(Castle Doctrine) 又称城堡法、堡垒原则、居所防御法,城堡准则不是一条具体的法律,而是法律赋予特定情况下的防卫权力。城堡防御概念最早由 17 世纪法律学者、政客 Edward Coke 提出。
德克萨斯州实行城堡原则,同时也实行不退让原则。根据德克萨斯州法律图书馆记载,《德克萨斯州刑法》在第九章 C 段和 D 段中明确了 stand your ground 权力的法律条款
第九章 C 段 §9.31 明确了使用武力自我防卫的权力(总结):对方企图或正在对你实施绑架、谋杀、性侵、抢劫。
第九章 C 段 §9.32 明确了使用致命武力自我防卫的权力(总结):对方未经许可强行闯受害人所在的住所,车辆或工作地点,或对方试图或正在实施性侵、抢劫、绑架,谋杀,而你使用武力无法阻止的时候。
美国部分州规定受害人遇到犯罪时如果可以安全撤离,则有撤退避免武力冲突的责任,德克萨斯州刑法 §9.31 和 §9.32 均明确了受害人有必要使用武力、致命武力的时候,受害人无需撤退。
德克萨斯刑法明确了 行为人所在的居住住宅,行为人所处的车辆,行为人所在的工作地点,都在防御范围内,但不限定住所、车辆是租赁还是个人归属。民间法律解读认为,是否构成防御范围不限定某处具体的地理位置,而是在于行为人当前所处的位置,例如行为人下车后,车辆不在行为人防御范围,但近身范围仍然属于行为人防御范围。
§9.31 强调了基于自我保护的权力,§9.32 强调了基于防卫反击的权力,诸多民间法律解读提到德克萨斯刑法 §9.04 中对武力威胁的定义,武力威胁是致命武力使用的先兆,武力威胁是指某人(不局限于嫌疑人或受害人)将武器显示为威胁,表示在必要时他们将使用致命武力造成死亡或严重的人身伤害。因此武力威胁即显现武器威胁往往成为自我防卫中是否掏枪反击的主要衡量因素。
例如有嫌疑人企图到行为人所在的住所偷窃,行为人率先掏枪或鸣枪示警,将嫌疑人吓跑,德克萨斯法律认为这是基于保护权力的合理范畴的武力威胁,在 §9.31 中明确指出,没有确切告知掏枪等行为且仅仅只有口头挑衅的行为不在致死武力的范畴内;如果嫌疑人率先掏枪进行抢劫、性侵、绑架等犯罪,则行为人可以使用致死武力反击,即直接朝向嫌疑人开枪反击。。
第九章 C 段 §9.33 明确了基于 §9.31 和 §9.32 中保护第三方的权力,但一定要注意不要搞错了情况导致伤害了无辜的第三方。
德克萨斯州是全美国唯一允许使用致命武力夺回自己 “城堡” 和 财产 的州。德克萨斯刑法第九章 D 段 §9.41 明确了行为人可以通过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土地等,防止自己的有形资产被侵占。
第九章 D 段 §9.42 则明确了不使用致命武力则无法夺回自己的有形资产,或使用武力保护自己有形资产会面临死亡时,这时候可以使用致命武力夺回自己的有形财产,具体如纵火、持枪抢劫、夜间等情况。
使用武力和致命武力是否属于合法的范畴,在大多数情况下最终由法庭决定。通常警察会在案件发生后进行逮捕,但举证责任在警方,若警方认为你的反击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则将会提起上诉,并在法庭中提供相关证据。这并不代表自我防卫和方位反击案件都将诉诸法庭,德克萨斯州警察和检察官有足够的酌情处理权,例如曾在达拉斯的一名妇女遇到劫匪试图抢劫她的 SUV,因为这名妇女的孩子还在车上因此她毫不犹豫地开枪击毙了劫匪;另有休斯顿一名男子面对五人团伙入室抢劫时,使用AK自动步枪反杀入室抢劫团伙,这两宗案件均被休斯顿警方和检察官做免于起诉的处理,并作为自我防卫和反击的典型案例。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 德克萨斯州法律图书馆 和 德克萨斯州刑法。